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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信箱

1、来信请使用您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便于有关部门和您联系反馈处理情况,征求您对处理情况的意见。否则您的信件将不被受理。

2、请及时、妥善保存好您的信件查询码,以便您查询信件处理进度和有关情况。

3、信件提交时请注意正确提交所属业务类型,以便您的信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4、您的信件是否愿意公开,请在提交信件时做好选择,若没有特殊要求,本网一律视为来信可公开。

5、您在写信活动中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一事一文,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严禁一切攻击行为,严禁一切利用“政务信箱”进行造谣、诽谤、传播反动言论等种种非法行为,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6、“政务信箱”对涉及县政府及县政府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的信件,进行处理和回复。如果您反映或投诉的问题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应当分别向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7、信件回复时限: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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