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改局 县民政局 关于废止原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4-24 16:38 字体:[小中大]

 湄发改价字〔202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号)文件规定和市发改委工作要求,现将与国家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政策冲突的《县发改局 县民政局关于规范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的通知》(湄发改价字〔2024〕13号)依法予以废止。请按照(发改价格〔2026〕108号)文件规定执行,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费,如需收取维护管理费,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际成本明确收费标准。

 

 

   湄潭县发展和改革局                 湄潭县民政局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