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湄潭县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9)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转报 | 权限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黔府发〔2017〕14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务中心发改局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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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许可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政务中心发改局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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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检查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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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行政检查 | 对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以及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的监督检查 | 《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一十九条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一十九条 |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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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其他类 | 权限内重要商品、重要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或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发布)第二十二条 《贵州省价格条例》(2010修改)第五条 第六条 |
1.受理责任:收费单位向权限内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调定申请材料;权限内价格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若不予受理需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若不予定调价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监管责任:定调价标准出台之后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日常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发布)第二十二条 | 价格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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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其他类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发布)第三条 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发布) | 政务中心发改局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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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其他类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贵州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黔粮储备〔2010〕327号)第5条《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项的决定》2019(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贵州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黔粮储备〔2010〕327号)第5条 | 种苗站政务中心发改局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经办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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