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调整工作说明
因国家部分法律法规调整,现就我单位权责清单调整工作说明如下。
一、总体情况
根据《湄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湄府发〔2020〕14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各股室认真清理权责事项,制定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二、具体调整情况
我单位原有行政权力7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检查2项、其他权力事项3项。此次共取消1项、规范权责内容2项。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取消情况。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我局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取消,转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
(二)规范情况。
(1)因国家对《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第3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号修正)文件进行修正,我局行政许可事项“权限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投资核准”适用法律依据同步调整。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原适用法律依据条款同步调整。调整后我单位共有行政权力7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检查2项、其他权力事项4项。
特此说明。
湄潭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