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增强信息透明度,推动政务公开,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单位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单位在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二、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本制度公开。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三、应当依法履行公开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湄潭县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湄潭县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信息的权利。
四、权利人获取和利用湄潭县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权利人依法获取湄潭县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信息或者限制权利人依法获取湄潭县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信息的权利。
五、本单位根据本规定提供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主动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基本信息:包括机构设置、单位职责、领导概况、工作分工、工作动态;
(二)权责清单;
(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四)经上级部门审核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五)发展规划;
(六)工业发展情况;
(七)民营经济;
(八)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解读;
(九)互动交流。
(十)按照政务公开规定,可公开的其他事项。
七、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正在讨论、研究尚未作出决定的信息;
(五)法律、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
八、公开方式:在湄潭县人民政务网站上按程序进行公开。
九、依照本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义务人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信息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义务人未按时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督促义务人及时改正。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