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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4期

发布时间: 2026-09-11 16:51 字体:[小中大]

    现将涉及我县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2家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遵义小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遵义小蛋糕,被抽样单位名称:湄潭县吴记脆皮蛋糕店,抽样地点:贵州省湄潭县,抽样日期:2026年5月19日,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26日向贵州椒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食品的数量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提供了其供货商唐小敏的联系方式,按照我局要求完成了整改,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建立完善有关管理制度社会。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四项“(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五项“(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建立完善有关管理制度;”之规定,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适用减轻行政处罚,可参照下列规则确定罚款数额:(三)具有三种或三种以上减轻情形的,可以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30%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之规定,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柒元捌角(¥137.80),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二、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黄豆芽,被抽样单位名称:湄潭县聚美佳商贸有限公司,抽样地点: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抽样日期:2026年4月24日,不合格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5日向湄潭县聚美佳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履行了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