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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5期

发布时间: 2026-09-16 10:33 字体:[小中大]

现将涉及我县1批次不合格食品的1家食品经营主体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沃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沃柑,被抽样单位名称:湄潭县英英水果店,标称生产企业:/,抽样地点: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水果批发市场门面,抽样日期:2026年5月20日,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26日向湄潭县英英水果店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联苯菊酯项目不合格的(沃柑)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涉案货值金额较小,经营者患有重大疾病。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八)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水果(沃柑)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元捌角捌分(¥12.88);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