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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7期

发布时间: 2026-09-29 14:26 字体:[小中大]

现将涉及我县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1家食品经营主体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凉面。样品名称:凉面,被抽样单位名称:湄潭县记忆味道风味小吃店,标称生产企业:/,抽样地点:湄潭县湄江街道中山西路16号,抽样日期:2026年6月16日,不合格项目:柠檬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米豆腐。样品名称:米豆腐,被抽样单位名称:湄潭县记忆味道风味小吃店,标称生产企业:/,抽样地点:湄潭县湄江街道中山西路16号,抽样日期:2026年6月16日,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14日向湄潭县记忆味道风味小吃店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凉面、米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进货数量少、销售金额少,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联系方式,能做到商品溯源,现门店已转让不再经营,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综合案情,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