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 2024-01-18 16:24 字体:[]

救济渠道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实施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

1.向作出行政行为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听证、陈述申辩。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先申请行政复议且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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