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2495547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1年06月06日 | |
文号 | 湄府办发〔2021〕23号 | 是否有效 | |
标题 | 湄府办发〔2021〕23号湄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湄潭县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 |
湄府办发〔2021〕23号
湄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湄潭县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湄潭县校车服务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湄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6日
湄潭县校车服务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和<贵州省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黔教发〔2020〕85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属地管理、规范监管、保障安全和“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发展公共交通、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营有序的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切实提高校车安全保障水平,采用“专业校车+公共交通+农村客运”结合方式全力维护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统筹规划
(一)优化学校布局。优化学校布局,合理设置寄宿制学校,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交通风险。
(二)发展公共交通。按照“公交优先”理念,大力发展城市和农村公交。结合学校布局和学生上下学出行需求,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引导学生更多通过公共交通上下学。农村客运方面,指导客运企业统筹规划和科学调整运营线路,遵照安全至上、量力而行的原则,开行农村中小学周末预约班车,有效解决农村中小学生周末回家、返校乘车问题。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学生,可结合实际考虑提供校车服务。
(三)提供校车服务。幼儿园若需要提供校车服务接送幼儿的,必须提供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服务幼儿上下学。
三、管理模式
(一)校车范围。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应当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
(二)运营模式。因地制宜落实“专业校车+公共交通+农村客运”相结合模式。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主要采用公共交通或预约班车接送学生;幼儿园若需要提供校车服务接送幼儿的,所提供的校车必须是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幼儿园所需专用校车服务,可采用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运营或学校自备校车等方式。大力提倡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三)使用许可。校车应当具备: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3.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四)办理流程。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县教育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征求意见,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县教育局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交警大队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由县教育局书面说明理由。
(五)标牌管理。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应当重新领取校车标牌。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换领。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或达到报废标准以及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六)统一监管。提倡全县幼儿专用校车由校车专业运营单位(必须在县域内注册)集中统一管理,实现卫星定位平台系统统一监管。提供专业运营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七)经费筹措。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八)明令禁止。原则上一辆车服务一所学校。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超速和未按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四、组织领导
成立湄潭县校车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刘 行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曾 杰 县政府办副主任
李魁寿 县教育局局长
潘克勇 县交通局局长
成 员:唐芝能 县交通局副局长
何宝军 县教育局副局长
张国洪 县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邓宽强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 勇 县市监局副局长
王 忻 县经贸局副局长
唐 枥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陶再军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马登军 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主任
各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学校校长、校车服务机
构负责人、公交公司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育局,李魁寿、潘克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何宝军、唐芝能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县域内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三)县教育局。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的收件、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四)县交警大队。做好经县级批准的校车标牌核发工作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核工作;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所属单位和县教育局;配合县教育局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五)县交通局。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营服务单位(校车专业运营单位、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等)的监督和管理。结合我县公交企业运营状况及各学校分布情况,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划定区域,合理将没有校车服务的学校匹配给各公交企业,对没有校车服务的学校提供优质的公交服务。
(六)县市监局、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经贸局。依照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工作会商和联合抽查,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各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对辖区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指导属地学校加强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工作。
(八)学校和校车运营服务单位。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由校车运营服务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运营服务单位(校车专业运营单位、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学生家长三方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划定学生上下学乘车区域,保障学生安全,同时,各校要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教育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依法强化管理。一是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持续深入推进校车每半年一次集中排查整治和分类警示约谈,严把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准入关,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未取得校车驾驶人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二是督促使用校车的学校按规定配备校车安全相关装置,提倡落实校车专业运营单位集中统一管理,对不符合的校车安全相关配备装置和集中统一管理的校车暂停发放校车标牌;督促校车运营服务单位规范运营管理。三是加强道路巡逻管控,严格排查校车通行线路安全状况,强化校车通行时的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为校车通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四是加大处罚力度,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本方案规定依法依规监管校车;严厉打击未取得校车许可的黑校车,严厉打击校车违规招揽学生等行为。
(二)强化督导检查。切实加强校车运营管理的督导检查,将督导检查结果纳入评价政府教育工作、学校管理成效的重要内容。建立校车安全事故问责机制,对因工作不重现、履职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事故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问责。
(三)强化宣传教育。灵活采用多种形式和载体,向校车驾驶人、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营造关爱学生、礼让校车、保障学生安全出行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