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府办发〔2025〕7号湄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湄潭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0-29 10:30 字体:[]
索引号 000014349/2026-6245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文号 是否有效
标题 湄府办发〔2025〕7号湄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湄潭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字解读

湄府办发〔2025〕7号

湄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湄潭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县直各工作部门:

《湄潭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湄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3日    


湄潭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充分发挥政府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有效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县级储备粮主要以稻谷、食用菜籽油等口粮品种为主。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湄潭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承储企业在满足县级储备粮储备的前提下,经请示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代储省、市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主体责任。承储企业不得从事与储备粮业务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企业及组织建立粮食储备。

第二章  计划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为稻谷7000吨(含适量

成品粮储备)、食用植物油(菜籽油)1000吨。如上级粮食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有新要求的,以上级粮食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明确的为准。

第十一条  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变储备规模、品种、承储企业的,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储存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编制储备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承储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及粮权所对应的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承储企业在储备粮承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用,提高县级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加强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质量管控,每年至少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一次检验,检验结果报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五条  实行县级储备粮出库数量核定制度。县级储备粮出库后,承储企业需根据粮食储存年限、粮食入库水分及杂质等,向县发展和改革局上报粮食轮换损失损耗。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粮食轮换损耗进行核销,规定范围内粮食损耗由县财政承担,超出范围的粮食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县级储备保管的自然损耗定额为:

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储备粮数量;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

(五)以储备粮及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七)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霉坏变质;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

(九)擅自扩大、改变粮食储备费用使用范围、标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四章  轮换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原则上稻谷每3年轮换一次、食用植物油(菜籽油)每2年轮换一次。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根据储备粮储存年限及储备粮质量状况,及时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轮换申请。

第二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收到轮换申请后,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核定轮换成本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书面通知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特殊情况下,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

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核定情况属实后,延长轮换架空期内不扣除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采购和销售主要通过公益性的专业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县级储备粮采购的最高限价和销售最低限价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在政府批复的限价内制定,并书面通知承储企业执行,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储备粮采购的最高限价和销售最低限价。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落实储备粮采购质量的主体责任,把好收粮质量关口,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综合验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县市场监管局共同开展。县级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检验,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转作县级储备粮。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出库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检验不得出库。

第五章  动用

第二十六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二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并报遵义市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半年内补足动用的储备粮。

第三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动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

第六章  资金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保管费用按稻谷100元/吨、食用植物油(菜籽油)300元/吨的标准执行。若中央、省、市有新标准的参照执行。县级储备粮的储存保管费及银行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季度足额拨补给承储企业。

第三十二条  国有承储企业代储省、市储备粮所收保管费用,年终扣除各类成本和税收,并留存下年度一季度周转资金后,结余部分上交县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计提的房屋、构建物折旧费用按相关要求及时上交县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三十三条  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全额及时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县级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

第三十四条  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升溢和价差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县财政局,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轮换费用、价差亏损及贷款利息由县财政据实补贴。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升溢全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三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正常自然损耗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予以核销。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或超过正常自然损耗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依法实施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县级储备粮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农业发展银行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健全县级储备粮统一信息监控网络,运用动态监管系统,实行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对县级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单位共享相关监管信息。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粮食储备运营风险。

承储企业应当落实政府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县级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并按规定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公职人员在储备粮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及县综合执法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及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轮换费用,是指轮换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轮换价差。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3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湄潭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湄府办发〔2022〕18号)同时废止。


x 关闭
x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