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366148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3年08月10日 | |
文号 | 是否有效 | ||
标题 | 湄府办函〔2023〕89号湄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湄潭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湄府办函〔2023〕89号
湄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湄潭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县有关工作部门,驻湄企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湄潭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湄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0日
湄潭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实施方案(试行)
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促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0〕 29号)、《贵州省年度综合考核工作规定(试行)》、《2023年度贵州省市县推动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
(三)主要目标
2023年,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按照“试点先行,分类指导”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各镇(街道)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试点工作。确保各镇(街道)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3.3个。
到2025年,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有效解决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供给相对不足等问题。各镇(街道)至少有1家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托育一体化幼儿园,确保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休假政策。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全面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婴幼儿父母双方育儿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切实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各派驻单位、经开区、县属国有企业)
2.依法保障工作权益。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任意调整其工作岗位,予以辞退或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县委、县总工会、县妇联)
3.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鼓励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技术院校开展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培训、讲座。在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优生优育培训服务阵地,开展家庭照护技能培训,组建一支由妇幼保健医护人员、幼儿园教师、托育机构专家和志愿者组成的优生优育指导队伍,为社区家庭开展育儿培训,提升优生优育指导服务能力。将婴幼儿照护和科学养育的理念、知识、服务送进家庭,重点向农村群众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动员群众积极参加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免费优生检查,补齐农村优生优育服务短板。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服务网络平台,为群众提供科学育儿早期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团县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县计划生育协会,各镇<街道>)
4.切实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关注婴幼儿重点人群,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好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方面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计划生育协会,各镇<街道>)
(二)大力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1.拓展社区服务职能。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管理体系,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布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鼓励符合条件的托幼机构承接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各镇<街道> )
2.强化规划引领。由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规划,在新建居住区按标准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建设。居住用地地块内涉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地面积一并出让(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由竞得人按照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划标准进行修建,建成后无偿交湄潭县人民政府,产权及使用权归湄潭县人民政府。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改扩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充分挖掘辖区内医疗机构、高校、儿童福利机构、社区、企事业单位、产业园等富余资源,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在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直各部门、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各镇<街道> )
3.加强设施改建。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鼓励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县域的老旧设施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充分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综合性服务场馆,将婴幼儿托育中心的功能服务纳入其中。在社区建成育儿绘本驿站,投放幼儿绘本书籍,为社区开展亲子阅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旅游局、县财政局,各镇<街道> )
4.发挥社会力量。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充分发挥教育、卫生健康等机构中有经验的离退休人员作用,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对社区内适龄幼儿家长等带养人员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鼓励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接育儿咨询、家长课堂、孕妇学校等服务,满足群众需求。深挖社区资源,探索建立“微型社区普惠托育”或“社区普惠+市场运作”服务模式。各镇(街道)要积极挖掘可利用的社区用房,提供办园场地,引入社会教育、早期教育等第三方优质运营机构,与政府联合开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打造社区开发开办普惠的托育模式,办好老百姓家门口的托育园,让更多的婴幼儿可以就近入托。(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投资促进局、团县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县计划生育协会,各镇<街道> )
(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严格实行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事业单位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非事业单位的向县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登记机关完成登记后应向机构设立人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证书具体名称依县级<含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确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证书具体名称依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托育服务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县卫生健康局。托育服务机构设立登记完成后,应及时到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托育服务机构按要求申报备案。资料齐全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向申请人发放《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并督促其完善相关资料。备案成功的应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卫生健康部门在完成托育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查看申请机构的场地、设施、安全及人员等方面是否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所规定的标准,不符合设置规定标准的要及时督促机构整改完善。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可以申请在营业执照上罗列该行政区划内的所有住所。(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专业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家庭育儿知识传播、社区共享平台等托育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发展。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居住人群密集县域,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通过直营或加盟方式落户,为家长提供专业教育知识、品牌运营管理一体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宣传动员、调动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积极性,筹建婴幼儿照护服务社团组织,引导辖区托育行业单位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监督、相互促进。通过行业自律,进一步探索履行婴幼儿照护服务社会监督职责,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投资促进局、团县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县计划生育协会,各镇<街道> )
3.支持多种形式开设。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照护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富余资源开设托育班招收2-3岁婴幼儿。鼓励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商务楼宇周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力度。发挥托育一体化的管理体制优势,加大托育资源统筹力度,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在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增设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职能;对新开设的托育机构,鼓励配套落实托育班的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育班的用房需求。(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团县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各镇<街道>)
(四)建立全方位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1.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建立举办者自查,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督查的综合监管体系。卫健、市监、公安、应急管理、住建、教体、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行业规范规定,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服务场所的业务监管和安全监管。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协调、规范等作用,提高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促进行业自律。县卫生健康局要牵头联系相关部门,随机或定时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 )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规定、备案要求等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加强监管,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和动态监测,促进服务质量不断提高。(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 )
3.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卫健、发改、民政、住建、市监、公安、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登记备案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或取缔。依法严肃处理伤害、侵害婴幼儿行为。(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案,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目标任务落实,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有关相关部门)
(二)强化队伍建设。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教育体育局)
(三)强化部门协作。县卫生健康局要牵头抓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发改、教体、公安、民政、人社、应急、财政、编办、自然资源、住建、税务、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责,细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要充分发挥总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县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强化政策支撑。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
(五)强化督导考核。县考核办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对各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及时报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县考核办、县卫生健康局)
附件: 1.湄潭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2.湄潭县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指标监测实施方案
附件1
湄潭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统筹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重大问题和难点堵点问题,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
召 集 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卫生健康工作)
副召集人: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 员:各镇(街道)、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委编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团县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县计划生育协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应急管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和对接此项工作,要明确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文件,由湄潭县卫生健康局代章。
领导小组要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研究确定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方针政策;协调解决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职责
各镇(街道):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宣传及辖区群众需求统计。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本辖区内托育服务资源(场地、人员、机构);负责托育机构的属地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的统计上报。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负责婴幼儿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发展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应人才培养,支持幼儿园开设2-3岁托育班。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托育机构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做好托育机构安全防范指导工作,按照相关职能开展安全日常巡查。对虐童等行为的托育机构和人员进行严厉打击。
县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信息推送工作,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产假、陪护假、育儿假等政策落实情况;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县委编办:负责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审批登记,信息推送工作。
县考核办:负责将婴幼儿照护发展服务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和县直相关部门的高质量考核内容。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实施建设的土地供应,按照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指导在城镇居住小区配套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场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规定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范围对要求提供前期指导和服务的托育机构涉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事项提供事前指导。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信息推送工作,根据食品相关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进行前期指导审查,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安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
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团县委、县总工会、县妇联: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宣传。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并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三、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成员部门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附件2
湄潭县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
指标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贵州省年度综合考核工作规定(试行)》《2023年度贵州省市县推动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全县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为认真做好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监测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健全政策体系、扩大服务供给打造发展环境、完善监管服务为着力点,进一步深化托育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体系。2023年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3.3个,2025年达4.5个以上,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推动全县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监测对象
15个镇(街道)。
三、监测内容
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属卫生健康发展水平的二级指标,是表现幼有所育的指标,反映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达标情况。
四、监测方法
(一)统计口径和范围。参照国家托育服务调查统计口径,辖区范围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种形式托育服务的机构(含幼儿园托班、已登记的家庭式托育点等),不包括未建成、未开业、已倒闭、已停业、已建成或已营业但实际一直未招生的托育机构和无登记且无备案的家庭托育点。
(二)统计方法。以镇(街道)为单位填报,统计本辖区所有托育服务机构能够提供的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位数总数。
(三)计算公式。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辖区内各类托育机构托位数/本辖区常住人口×1000。
镇(街道)每年6月25日前报送上半年和上年同期监测指标数据,12月20日前报送当年度和上年同期指标数据及佐证资料。
五、职责分工
(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指标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数据收集汇总,托育服务机构情况抽查核实,按时向上级报送托位数指标。
(二)各镇(街道)计生办(卫计办)负责辖区内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指标工作的数据统计上报和托育服务机构情况核实。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发展好托育照护服务关系到育龄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关系到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关系到人口质量和数量的提高。要高度重视托育照护服务,特别是普惠性托育照护服务的发展。各镇(街道)要充分利用辖区内闲置资源开设托育机构、在幼儿园开设托班、设家庭托育点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二)加大宣传。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宣传解读,宣传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宣传加快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的重大意义、重点任务、支持政策和工作要求,动员社会各方面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向广大婴幼儿家庭宣传科学的托育服务理念和育儿知识,帮助家长了解托育、信任托育、参与托育、支持托育,为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环境。
(三)强化考核。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是“十四五”规划《纲要》主要指标之一,是省市高质量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从2023年起,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对镇(街道)卫生健康发展水平考核内容。县卫生健康局将按月对各镇(街道)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附件:1.湄潭县2023年各镇(街道)托位数计划任务表
2.湄潭县幼儿园开设托班备案表
附件1
湄潭县2023年各镇(街道)托位数计划任务表
镇(街道) |
2022年期末常住人口数 |
托位数指导任务(个) |
2023年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个) |
备注 |
合计 |
445860 |
1471 |
3.30 |
|
湄江街道 |
149584 |
494 |
3.30 |
|
黄家坝街道 |
48097 |
159 |
3.30 |
|
鱼泉街道 |
9560 |
32 |
3.30 |
|
永兴镇 |
37635 |
124 |
3.30 |
|
复兴镇 |
29955 |
99 |
3.30 |
|
马山镇 |
21177 |
70 |
3.30 |
|
高台镇 |
18514 |
61 |
3.30 |
|
茅坪镇 |
8419 |
28 |
3.30 |
|
兴隆镇 |
26549 |
88 |
3.30 |
|
新南镇 |
14604 |
48 |
3.30 |
|
石莲镇 |
20992 |
69 |
3.30 |
|
抄乐镇 |
11246 |
37 |
3.30 |
|
洗马镇 |
16826 |
56 |
3.30 |
|
西河镇 |
17630 |
58 |
3.30 |
|
天城镇 |
15072 |
50 |
3.30 |
附件2
湄潭县幼儿园开设托班备案表
幼儿园名称 |
|||||||
幼儿园地址 |
机构类型 |
||||||
负责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
拟开设托班数 |
拟设置总托位数 |
托班总面积 |
|||||
拟开设托班人员配置 |
是否设置符合0-3岁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早教课程 | ||||||
总师资人数 |
持有保育员资格证人数 | ||||||
机构备案承诺 |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镇(街道)初审 备案意见 |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县卫生健康局备案意见 |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备注:机构类型为公办和民办。机构备案承诺填写机构将严格按照托育服务相关要求开展服务。镇(街道)初审备案意见填写是否同意上报。
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镇(街道)计生办(卫计办)、卫健局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