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府办函﹝2024﹞13号 湄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湄潭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5-16 13:0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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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湄府办函﹝2024﹞13号 湄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湄潭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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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湄潭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湄府办函﹝2024﹞13号

各镇(街道),县直有关工作部门:

《湄潭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湄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

湄潭县地震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3.2 预案准备

3.3 风险防范

3.4 通信准备

3.5 队伍准备

3.6 物资准备

3.7 宣传培训演练

4 地震灾害分级应对

4.1 灾害分级

4.2 应对分级

4.3 响应分级

5 运行机制

5.1 监测预报预警

5.2 信息报送与发布

5.3 先期处置

5.4 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5.5 应急处置主要措施

5.6 响应结束

5.7 恢复与重建

5.8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6.2 指挥平台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基础设施准备

6.6 通信保障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

7.4 名词解释

7.5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防震减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遵义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湄潭县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和有影响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县外发生的对本县造成灾害或重大影响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军地联动、社会参与,以人为本、科学处置,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县人民政府是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地震灾害进行先期处置;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以上地震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当地震灾害超出本级政府的应对能力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政府请求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工作。

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有关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以及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等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教体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湄潭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医保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团县委、县经贸局、县红十字会、湄潭供电局、中国电信湄潭分公司、中国移动湄潭分公司、中国联通湄潭分公司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责任人。未列入指挥部成员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和抗震救灾需要,全力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1.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和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向指挥部提请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建议,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震减灾和地震应急处置等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1名,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1.2 专项工作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临时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群众安置等多个工作组,并根据实际增减、合并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组长根据响应等级分别由县领导、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及本预案明确的工作职责,做好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人武部和所在灾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舆)情等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技术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经贸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湄潭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和灾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监测与研判工作;负责震情速报、烈度速报、余震监测、趋势研判和预警工作;开展震后应急测绘数据支撑工作;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开展灾区的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水灾等各类次生衍生灾害开展应急排查、应急监测、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指导;负责县内外有关监测研判工作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抢险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和灾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灾害抢险;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负责统筹引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救援队伍的动员、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内外有关抢险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组织各类救援力量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军队协调组。由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所属武警部队和民兵支援地方开展抗震救灾、营救群众、医疗支援、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及执行其他抗震救灾任务;保障军队指挥机构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直接对接工作机制;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群众安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委统战部、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文化旅游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人防办、县发展改革局、县金融办、团县委和灾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各地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指导开展房屋建筑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负责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生活物资供应和生活污水垃圾等处理;负责遇难人员及孤、残人员的善后事宜;组织金融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组织专业社会组织、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等慈善机构有序参与群众安置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医疗防疫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经贸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红十字会和灾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调配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装备;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查、监测和污染防控;开展重大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监测和卫生消杀工作;开展灾后心理干预服务工作;做好灾区医药用品等耗材保障工作;负责县(内)外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和灾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抢修维护交通运输设施,组织协调运力,配合做好救援队伍、受灾人员、救灾物资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县(内)外交通抢险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要素保障组。由经贸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文化旅游局、县金融办、中国电信湄潭分公司、中国移动湄潭分公司、中国联通湄潭分公司、铁塔湄潭分公司、湄潭供电局和灾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通信、供电、供水、防洪、广播电视和金融服务等设施设备;组织力量开展水、电和成品油等要素的应急供应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受灾企业应急支取等金融需求;指导开展县政公用基础设施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排危除险工作;负责县(内)外有关要素保供以及基础设施抢修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9)治安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司法局、人武部和灾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依法从严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加强灾区重要场所的安保工作,必要时组织重要目标临时转移、搬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维稳各类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0)救灾物资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和灾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征用县内抢险救援应急物资,保障灾区物资供应;组织开展受灾救济救助工作;依法从严加强灾区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向社会发布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及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力量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1)社会管理服务组。由团县委牵头,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红十字会和灾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主要职责:整合群团组织力量,做好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力量有序配合抢险救援、群众转移安置、物资运输配发和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2)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旅游局和灾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由县融媒体中心对灾情信息进行对外报道。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加强灾区国(境)内外记者的管理服务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3)灾损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经贸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湄潭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灾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开展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对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总结;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人民政府(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明确并完善指挥部组成人员,健全指挥协调机制,建立日常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地震风险趋势,安排部署地震防范应对准备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强化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本级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作用,做好地震“防”“抗”“救”的工作衔接。地震重点危险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制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年度防震减灾救灾工作实施方案,定期研究和解决防震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问题,推进本级防震减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评估、同步考核,确保防震减灾救灾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落到实处,夯实防震减灾救灾的工作基础。

3.2 预案准备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推进政府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地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备案和检查工作。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气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村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

3.3 风险防范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排查和及时处置地震灾害风险隐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全面查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城乡住宅、学校、医院和电力、水利、交通、危化品厂库、已成水库(水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抗震设防基本情况,系统梳理出地震灾害风险源和危险源清单,动态评估地震灾害风险,精准识别地震灾害风险隐患,为地震应急处置和抗震救灾提供决策参考。加强房屋等建构筑物抗震设防源头管理,严格落实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对重点监视防御区内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设施采取拆除、加固等措施。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以及病险水库要加快除险加固,切实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风险。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4 通信准备

县经贸局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机制,制定地震应急通信保障白名单,优先保障关键领域、关键部门、关键人群的应急通信顺畅。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发生地震灾害后尽快恢复公众通信网络,确保地震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3.5 队伍准备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充分利用消防救援、民兵组织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各涉灾部门(单位)应建立和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应急队伍,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积极参加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各地要依法与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武警部队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程序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抗震救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或者与辖区内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网格化信息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积极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群防群治和自救互救工作。

3.6 物资准备

各地各部门要查清核实辖区内抗震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数量等,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应急管理平台。加强基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调运能力建设,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军地间应急联动合作模式,确保地震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能够第一时间运达灾区,及时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抗震救灾任务的部门、单位要制定储备计划,做好采购、储备、更新、补充等工作,每年开展物资清查盘点。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承担原则,健县、乡、村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统筹采用集中与分散的方式,优先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值得关注地区所辖村(社区)以及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村(社区)建立物资储备点,确保就近存储、保障有力。县发展改革局、县经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建立健全重要抗震应急物资的集中生产调度、产能储备、市场供应等工作机制,依托大型电商平台和物流中心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信、通信指挥、战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3.7 宣传培训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旅游、应急、共青团、红十字会等单位和组织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和地震逃生技能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事业,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社区要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应急、教育等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基层灾情信息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应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4 地震灾害分级应对

4.1 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湄潭县内发生6.5级以上地震或者湄潭县城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暂按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处置。

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湄潭县内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或者湄潭县城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暂按重大地震灾害处置。

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湄潭县内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或者湄潭县城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暂按较大地震灾害处置。

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湄潭县内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或者湄潭县城区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暂按一般地震灾害处置。

4.2 应对分级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当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当一般地震灾害明显涉及县辖区两个及以上镇(街道)的,由县政府负责协调应对;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市级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并在上级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结合历史经验和工作要求科学设置响应级别,原则上应体现逐级提升响应、分级承担任务的要求。

4.3 响应分级

县级层面响应分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响应。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湄潭县内发生6.5级以上地震或者湄潭县城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启动县级地震一级应急响应。一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二级响应。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湄潭县内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或者湄潭县城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启动县级地震二级应急响应。二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三级响应。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湄潭县内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或者湄潭县城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启动县级地震三级应急响应。三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指挥长同意,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四级响应。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湄潭县内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或者湄潭县城区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县级地震四级应急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指挥长同意,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响应级别调整。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如果发现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由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机构按程序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5 运行机制

5.1 监测预报预警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和信息并上报省地震局,根据省地震局提出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的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5.2 信息报送与发布

5.2.1 震情速报

县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县外距县行政区边线50千米范围内(含本县行政区)发生5.0级以上的地震时,县应急管理局应快速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信息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5.2.2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地震相关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再逐级上报。县应急管理局迅速组织各方力量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务、卫生健康、铁路、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灾情信息。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部必须在地震发生后2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必须在地震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后,地震灾区或影响区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按要求核实并做好续报。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县政府办、县委统战部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府办、县委统战部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有关部门报告,并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5.2.3 信息发布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和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对灾情和震情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灾情由指挥部统一发出,若因自行发布信息造成负面影响将按规追责。

5.3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或者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响应,边行动、边报告。受灾地区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发动本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收集工作,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对交通干道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调配、征集救援救灾物资,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迅速组织震情会商,提出地震趋势意见和救援救灾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级有关部门。同时,迅速调度了解灾情形势,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评估,提出启动县级地震应急响应的建议,调遣派出救援队伍,集结支援力量进入预备状态。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照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

5.4 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5.4.1 一级、二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实施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为基础的应急响应,成立“湄潭县XX·XX(日期)XX(地名)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由常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有关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有关县直部门、人民团体、驻湄单位(企业)和受灾镇(街道)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并兼任有关工作组组长,有关县直部门、人民团体、驻湄单位(企业)和受灾镇(街道)党委、政府的分管负责同志任有关工作组副组长。

主要工作是:

(1)县指挥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指挥长组织指挥全县抗震救灾工作,震后第一时间在县应急管理局召开县指挥部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前往应急管理局参加指挥部会议。会议宣布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决定,了解灾情、社情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物资,指导县减灾委员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3)指挥长靠前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靠前指挥),必要时在灾区发表广播电视动员讲话。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搭建现场指挥场所,实时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并视情派出多个工作组分赴重点受灾区域现场督导。

(4)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力量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灾情排查和救援救灾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在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值班值守。

(5)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组织力量对灾区加强监测,及时通报地震数据。

(6)县指挥部在县应急管理局组建县指挥部后方协调中心,由常务副指挥长牵头负责。各成员单位派负责同志到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集中办公,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相关工作。

(7)县指挥部各工作组迅速到位,牵头单位组织相关成员按职责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8)县指挥部对外发布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决定,组织编写抗震救灾工作简报,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震后4小时内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动态召开,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有关工作组和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报道。

5.4.2 三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党委、政府成立“湄潭县XX·XX(日期)XX(地名)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下设多个工作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有关领导和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副指挥长和相关工作组组长。

主要工作是:

(1)县指挥部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领导指示要求,统一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指挥长组织指挥全县抗震救灾工作,震后第一时间在县应急管理局召开县指挥部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前往县应急管理局参加指挥部会议。会议宣布启动三级响应决定,了解灾情、社情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协调县减灾委员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3)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搭建现场指挥场所,实时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并视情派出多个工作组分赴重点受灾区域现场督导。

(4)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力量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灾情排查和救援救灾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在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值班值守。

(5)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组织力量对灾区加强监测,及时通报地震数据。

(6)县指挥部在县应急管理局组建县指挥部后方协调中心,由1名副指挥长牵头负责。各成员单位派负责同志到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集中办公,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相关工作。

(7)县指挥部各工作组迅速到位,牵头单位组织相关成员按职责全力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8)县指挥部对外发布启动三级响应决定,组织编写抗震救灾工作简报,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指挥部会后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现场指挥部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灾区政府和县直部门及时公布救灾进展。

5.4.3 四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成立县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对处置工作。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其指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应对处置工作。

主要工作是: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指导、协调抗震救灾工作,震后第一时间在县应急管理局召开会议,了解灾情、社情和救灾需求。会议视情宣布启动四级响应决定,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

(2)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接通知前往县应急管理局参加会议,并视情在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集中办公,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相关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震中现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5)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力量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灾情排查和救援救灾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在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值班值守。

(6)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对外发布启动四级响应决定,组织编写抗震救灾工作简报,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报道。

5.5 应急处置主要措施

县指挥部及各工作组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特别是在道路、通信和电力“三断”情况下,应果断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灾情收集与分析研判。组织人员收集、汇总各地各行业灾情信息,利用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空中侦查和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运用综合监测手段和模拟系统快速评估灾区受灾情况。组织收集、汇总各地各行业灾情信息,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灾情报送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参与灾情收集工作。

(2)人员排查搜救。组织、指导各地开展自救互救;及时调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救援队伍,协调灾区及周边武警部队和民兵,调配大型机械设备、破拆顶撑工具、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赶赴灾区开展入户排查和人员搜救工作。

(3)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及时开展群众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的监测、防控和处理。

(4)群众转移安置。组织受灾和受威胁群众转移,鼓励群众投亲靠友,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全的集中安置点,对集中安置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巡查。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筹调运送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和移动厕所等各类生活物资设备,按相关规定实施救灾救助。

(5)应急交通运输。及时对灾区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清除路障、疏通交通干道,开辟绿色应急通道,维护交通秩序。组织抢险抢修队伍赶赴灾区,紧急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综合调配交通运力,保障救援救灾工作需要。

(6)基础设施抢修保障。组织抢修供电、通信、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调集应急通信车、供电车和供水车等,搭建应急通信网络,提供应急供电、供水等要素保障,优先确保重要部门、应急指挥、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和群众安置需要。

(7)社会治安保卫。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从严打击盗窃、抢劫和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9)次生灾害防治。加强地震、气象、空气、水源、土壤和地质灾害等环境监测排查和应急处置,及时采取停课停工停产措施,关闭关停受影响景区、厂矿和在建工程等,组织技术人员对水库、堤坝、闸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和输油气管道等开展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及时预报预警和应对处置,减轻或消除危害,必要时组织人员及时转移撤离。

(10)烈度评定与损失评估。组织专家开展发震构造研究,对地震烈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和社会影响等进行调查,开展烈度评定;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等,组织人员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1)社会力量动员。根据需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统一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申报、派遣和管理服务工作。

(12)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应急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渠道发布抗震救灾信息,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后续新闻报道工作。密切关注线上线下舆论动态,开展科普宣传,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13)涉外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做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安排组织协调国(境)外救援队申报入境和在灾区开展救援活动,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14)生产生活恢复。监测灾区物价和供给,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恢复灾区正常市场供应,稳定灾区市场秩序;指导、帮助灾区有序、稳妥地组织复学复课复工复产。

(15)紧急征用管制。在紧急状况下,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急需的物资、器材等,对特定区域实行封闭管理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及时发布公告及有关补偿政策。

(1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采取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6 响应结束

当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县抗震办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宣布终止响应,应急救援阶段转入恢复重建阶段。

5.7 恢复与重建

根据救灾响应启动级别,按照相关规定分类启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科学有序推进综合评估灾害损失等灾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灾后恢复重建的主体责任,县直相关部门落实灾后恢复重建相关保障措施,充分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引导社会资源有序参与,共同努力重建美好家园。

5.8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5.8.1 临震应急事件的应急处置

临震应急事件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及时进行处置的地震事件。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的人民政府做好防范应对准备,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2)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影响进行评估,对重要场所、重点地段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制定相应对策,采取准备措施。

(3)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4)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受灾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当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根据省、市政府发布的终止临震应急公告,县政府发布我县终止临震应急公告。

5.8.2 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有感地震事件指县内发生4.0级以下,震中附近有明显震感,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事件发生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内的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抗震办指导当地应对处置,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强化震情跟踪,判断震情趋势并及时通报。同时,迅速了解当地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县抗震办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有感地震造成灾害时,按照本预案灾害性地震事件相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急处置。

5.8.3 地震传言事件的应急处置

地震传言事件指某地区出现流传较为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涉震事件。

事件发生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内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督促当地政府应对地震谣传事件,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对地震谣传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事件性质并发布声明,通告县级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助当地采取措施平息谣传,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2)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等有关成员单位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受影响地区,指导开展辟谣维稳工作。

5.8.4 邻县地震波及事件的应急处置

邻县地震波及事件指在我县周边发生的,并且可能波及我县的地震事件。

根据邻县地震事件对我县的破坏情况和影响,按照本预案应急处置原则,由受灾或者受影响地区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应对邻县地震事件时,视其对湄潭县的破坏情况和影响,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地震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地震灾区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应急预案的要求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相关人员立即到岗,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在当地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抢险救援力量,负责分配、调拨所有本地和支援的救灾物资、资金。

6.2 指挥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应确保地震发生后,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高效运转,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3 物资保障

县、镇两级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为抗震救灾应急物资调拨和配送提供保障。

6.4 资金保障

地震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度、拨付各项应急救灾资金,确保灾区救灾工作的资金需要。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地区,县级启动响应的,由县应急管理局协同县财政局给予适当救灾经费补助,由灾区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筹安排用于抗震救灾期间的相关支出。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省、市有关部门申请有关政策和经费支持。

6.5 基础设施准备

县委宣传部及时恢组织复被损坏的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保障应急广播体系正常运转,让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县发展改革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及时修复电力基础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保障有关设施正常运转,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需求。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为公路、水运紧急运输提供应急保障。及时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和专业救援队伍高效有序投运,确保危重伤员得到及时转运和处置。

县卫生健康局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准备隔离点、临时定点医院等。

6.6 通信保畅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利用应急平台系统、公共网络、通信卫星、移动应急通信车等手段,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情况。

现场工作组携带必要的通信设备赶赴灾害现场,保持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

通信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组织抢修通信设施设备,优先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的重要部门表的通信畅通,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拥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应保证信息畅通,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单位及社会公众提供通信保障服务。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认。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编制,报县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实施后,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开展跟踪分析、督促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县抗震办(县应急管理局)备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参照本预案,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报县抗震办(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同时督导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做好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3年,必要时应及时更新。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抗震办)负责解释。

7.4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湄潭县地震灾害应对处置流程图

  

  

附件:

湄潭县地震灾害应对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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