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县9批次不合格食品7家食品经营主体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遵义红红茶(散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遵义红红茶(散茶),被抽样单位名称:播州区龙坑玉喜茶叶经营部,标称生产企业:贵州百茶坊商贸有限公司,抽样地点: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共青社区绿色产品交易中心3-26号门面,抽样日期:2024-05-27,产品生产日期:2023-03-20,不合格项目:柠檬黄。
(二)核查处置情况。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湄潭县市场监管局向贵州百茶坊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茶叶成品检验入库清单中并无播州区龙坑玉喜茶叶经营部所销售的不合格红茶批次。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中提供的当事人与播州区龙坑玉喜茶叶经营部交易来往的聊天记录截图以及2023年3月21日开具的销售单,只能证明当事人与播州区龙坑玉喜茶叶经营部确有交易往来,并不能有效证明该批次茶叶从当事人处生产进购,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名称:湄潭县百润发生活超市,标称生产企业:/,抽样地点:湄潭县湄江街道麒龙新城五组团一期6号楼6-1-2/9号门面,抽样日期:2024-06-06,产品购进日期:2024-06-05,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湄潭县市场监管局向湄潭县百润发生活超市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5000.00);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叁元贰角伍分(¥163.25);共计罚没款伍仟壹佰陆拾叁元贰角伍分(¥5163.25)。
三、小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小芹菜,被抽样单位名称:湄潭县惠万家副食店,标称生产企业:/,抽样地点:湄潭县湄江街道茶城大道德信国际广场(一期)2-6栋1层3-9,24-30号门面,抽样日期:2024-06-07,产品生产日期:2024-06-05,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核查处置情况。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湄潭县市场监管局向湄潭县惠万家副食超市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经营毒死蜱项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能够说清涉案批次小芹菜的来源,且采购小芹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检测报告单等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之规定,我局决定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2.规范经营行为,落实问题整改,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3.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四、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芒果,被抽样单位名称:湄潭县金丰购物中心,标称生产企业:/,抽样地点:湄潭县黄家坝街道兴学路,抽样日期:2024-07-02,产品生产日期:2024-06-03,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戊唑醇。
(二)核查处置情况。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湄潭县市场监管局向湄潭县金丰购物中心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经营苯醚甲环唑、戊唑醇项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能够说清涉案批次芒果的来源,且采购芒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之规定,我局决定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2.规范经营行为,落实问题整改,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3.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五、小米辣、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小米辣、小台芒,被抽样单位名称:贵州壹佳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抽样地点: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香江半岛项目20栋1和2层20-1-1~319和20-2层号商贵州壹佳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铺,抽样日期:2024-07-05,产品生产日期:2024-07-04,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苯醚甲环唑。
(二)核查处置情况。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湄潭县市场监管局向贵州壹佳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小米椒)及农药残留超标的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能够说清涉案批次小米椒及小台芒的来源,且采购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农残检测报告单等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之规定,我局决定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2.规范经营行为,落实问题整改,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3.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六、脐橙、双回沙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脐橙,被抽样单位名称:湄潭县旺家惠超市,标称生产企业:/,抽样地点:湄潭县黄家坝街道银鼎路,抽样日期:2024-07-04,产品购进日期:2024-06-26,不合格项目:三唑磷,苯醚甲环唑。
样品名称:双回沙酒,被抽样单位名称:湄潭县旺家惠超市,标称生产企业: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抽样地点:湄潭县黄家坝街道银鼎路,抽样日期:2024-07-09,产品生产日期:2019-07-16,,不合格项目:酒精度。
(二)核查处置情况。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湄潭县市场监管局向湄潭县旺家惠超市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标及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脐橙、双回沙酒)的行为违反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十三项之规定。当事人能够说清涉案批次脐橙、双回沙酒的来源,且采购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检测报告单等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之规定,我局决定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2.规范经营行为,落实问题整改,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3.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七、小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小台芒,被抽样单位名称:湄潭县鑫源购物广场,标称生产企业:/,抽样地点:湄潭县黄家坝街道加州城3栋二层,抽样日期:2024-07-03,产品购进日期:2024-06-30,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
(二)核查处置情况。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湄潭县市场监管局向湄潭县鑫源购物广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经营吡唑醚菌酯项目不合格的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能够说清涉案批次小台芒的来源,且采购小台芒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检测报告单等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2.规范经营行为,落实问题整改,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3.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