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县3批次不合格食品的2家食品经营主体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抄手皮(生湿面制品)、米皮(米粉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抄手皮(生湿面制品),被抽样单位名称: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湄潭分公司,标称生产企业:/,抽样地点: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太阳城负一层,抽样日期:2024-08-22,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米皮(米粉制品),被抽样单位名称: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湄潭分公司,标称生产企业:/,抽样地点: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太阳城负一层,抽样日期:2024-08-22,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湄潭县市场监管局向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湄潭分公司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及其钾盐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捌角柒分(¥20.87)。
二、烟笋(蔬菜干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烟笋(蔬菜干制品),被抽样单位名称:湄潭县胡小江调料配送店,标称生产企业:/,抽样地点: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综合菜市场,抽样日期:2024年8月30日,购进日期:2024年5月11日,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
(二)核查处置情况。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湄潭县市场监管局向湄潭县胡小江调料配送店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烟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贰元零伍角(¥52.50);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