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县3批次不合格食品的2家食品经营主体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大原味瓜子、原味小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1、样品名称:大原味瓜子,被抽样单位名称:湄潭县乐美佳食品超市,标称生产企业:贵州香亿嘴食品有限公司,抽样地点:湄潭县永兴镇辛福园集贤楼,抽样日期:2025年8月26日,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2、样品名称:原味小花生,被抽样单位名称:湄潭县乐美佳食品超市,标称生产企业:贵州香亿嘴食品有限公司,抽样地点:湄潭县永兴镇辛福园集贤楼,抽样日期:2025年8月26日,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湄潭县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9月28日向湄潭县乐美佳食品超市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够说清涉案批次大原味瓜子和原味小花生的来源且销售数量以及金额较小;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并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进购单等相关证据材料;收到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消除后果降低影响,其行为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9.9元并罚款5000元。
二、小馒头(餐饮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1、样品名称:小馒头(餐饮食品),被抽样单位名称:湄潭县麒麟贝贝幼儿园有限公司,抽样地点: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茶圣大道综合执法局旁,抽样日期:2025年9月04日,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湄潭县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9月28日向湄潭县麒麟贝贝幼儿园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当事人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之规定,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小馒头)的行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