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1期

发布时间: 2026-01-16 15:53 字体:[]

现将涉及我县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3家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红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红糖,被抽样单位名称:贵州沧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抽样地点: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黄家坝街道经开区B区G243以西以晴集团2号厂房,抽样日期:2025年10月11日,不合格项目: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2日向贵州沧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红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进购涉案红糖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单据及红糖的检验报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凭肉眼无法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二、叉烧味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叉烧味月饼(商标:昌玲湘和图形),被抽样单位名称:湄潭县旺家惠超市,标称生产企业:/,抽样地点: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黄家坝街道银鼎路,抽样日期:2025年09月30日,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3日向湄潭县旺家惠超市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说清涉案批次叉烧味月饼(商标:昌玲湘和图形)的来源,也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月饼出厂检验报告单等合格证明文件,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叉烧味月饼(商标:昌玲湘和图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对不合格商品进行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三、罗汉笋(酱腌菜)、方竹笋(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罗汉笋(酱腌菜)(商标:湘黔源XIANGQIANYUAN和图形),被抽样单位名称:深圳市福田区阿豪美蛙渔头火锅店,标称生产企业:贵州湘黔源食品有限公司,抽样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巴登社区埔尾村35号35-1-1,抽样日期:2025年09月26日,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2.样品名称:方竹笋(酱腌菜)(商标:湘黔源XIANGQIANYUAN和图形),被抽样单位名称:深圳市福田区啫啫发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标称生产企业:贵州湘黔源食品有限公司,抽样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皇岗社区皇岗上围二村6、7号102,抽样日期:2025年10月15日,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5年11月4日、2025年11月14日向贵州湘黔源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罗汉笋、方竹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发布产品召回通知函,召回不合格方竹笋(酱腌菜)并进行相应退款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按要求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整改后的产品向遵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送检,检验结果为合格,且在收到我局送达的不合格报告后,积极开展员工食品安全培训。但当事人2025年9月因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罗汉笋)被我局处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综上,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叁佰陆拾元整(¥3360.00);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方竹笋860袋;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以上罚没款共计伍万叁仟叁佰陆拾元整(¥53360.00)。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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