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2026年度惠民惠农县级财政补贴项目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 2026-01-26 09:29 字体:[]

   

附件1
湄潭县2026年度惠民惠农县级财政补贴项目政策清单







制表时间:      
1/14/2026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1 大豆种植补贴 湄潭县农业农村局 实际开展大豆净作、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的农户及流转土地种植油菜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补贴标准以2026年上级下达资金量及符合的补贴面积综合测定 各镇(街道)按照县下达任务数建好大豆种植台账。各村(社区)组织自查验收,公示结束后报所在镇(街道)核实,镇(街道)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县农业农村局以1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 一年一次 2026年12月31日前 中共湄潭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湄潭县2025年度省级大豆种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湄潭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湄潭县2025年度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 油菜种植补贴 湄潭县农业农村局 实际种植油菜的农民及流转土地种植油菜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补贴标准为20元/亩 由镇(街道)负责统计油菜种植面积及审核,报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发放。 一年一次 2026年12月31日前 湄潭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湄潭县2024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油菜种植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3 易地扶贫搬迁公益性岗位补助 湄潭县农业农村局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技术技能岗(统筹开发就业协管、政策宣传、网格员、消防管理员及其他公共服务管理人员),600元/月;普通乡村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保洁、保绿、养老托幼及其他公共服务管理人员),400元/月。 移民部门每年开展岗位调查摸底,掌握用人单位需求,统筹公益性岗位资金和指标,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类别和数量,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30日前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黔人社发[2021]21号)
4 村级防疫员补助补贴 湄潭县农业农村局 村级动物防疫员 区域承包费6500元/区域,采血补助10元-20元/份,狂犬疫苗补助20元/头。 县级每年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发放一次。 一年一次 按程序及时发放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
5 老兽医生活困难补助 湄潭县农业农村局 人民公社时期全脱产从事兽医工作的社办公助职工 累计任职满10-14年的,每人每年为1500元;累计任职满15-19年的,每人每年为1800元;累计任职满20-24年的,每人每年为2000元;累计任职满25年的,每人每年为2500元。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县级农业部门每年核定名单和补助经额,每年初发放上一年度补助。 一年一次 按程序及时发放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基层兽医人员补助政策的通知》(黔农发201311号)
6 防贫救助资金 湄潭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已纳入防止返贫监测系统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 因病帮扶类: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元-1万元的,按30%帮扶;1万元-5万元的,按50%帮扶;5万元-10万元,按70%帮扶;10万元以上的,按90%帮扶。因学帮扶类:对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防贫对象每人接4000元进行一次性帮扶。在学前教育机构、普通高中、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校本专科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实际产生的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扣除各类教育资助后产生自付费用在1000元-3000元的,按自付费用的50%给予帮扶;自付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80%给予帮扶。因灾帮扶类:损失超过3000元的按80%给予帮扶,但最高帮扶标准不超过3万元。 个人申请,村镇(街)调查,县级核查,县各部门复查,市级复核 按次发放 按程序及时发放 关于印发《遵义市防贫帮扶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遵扶办〔2020〕16号)
7 清理农村残垣断壁省级补助资金 湄潭县农业农村局 清理残垣断壁群众 每平方米补助60元,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6000元。 群众清理农村残垣断,镇村组织验收,县级验收通过后发放 按次发放 按程序及时发放 贵州省清理农村残垣断壁省级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方案
8 耕地轮作试点补贴 湄潭县农业农村局 实施稻油轮作的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注:流转土地种植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补助给实际种植主体和人员)。注意:补助田块必须是春播种植水稻、秋冬种种植油菜的田块,二者缺其一均不能纳入补助。 补贴标准以2026年上级下达资金量及符合的补贴面积综合测定 各镇(街道)组织辖区内的农户、农业经营主体申报,村级、镇级公示后,提交申报资料报县级公示。 一年一次 2026年12月31日前 湄潭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湄潭县2024年耕地轮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9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补贴 湄潭县农业农村局 接受社会化服务对象 茶叶冬季封园12元/亩,茶叶开沟48元/亩,水稻机收40元/亩,油菜整地52元/亩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县级验收后按验收面积具体核算发放。 按次发放 按程序及时发放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4)81号)、<<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办发[2024]24号)
10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湄潭县民政局 分散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 根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修订)》通知(遵府办函〔2022〕51 号)文件要求:我县分为两类区 护理费补贴标准为:全护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1980元/人/月);半护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1188元/人/月),集中供养全自理护理费补贴标准为396元/人/月,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失能、半失能护理费标准一致,全自理护理费只针对集中供养对象发放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镇级民政部门和属地卫生院对申请特困对象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对象定期发放照料护理补贴 每月一次 每月30日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修订)》通知(遵府办函〔2022〕51 号)
11 城乡生活困难居民临时救助金 湄潭县民政局 因生活临时陷入困难对象 因灾其临时救助标准可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3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因意外伤害原则上给予2000元-10000元救助金,根据困难情况和危急程度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但不高于5万元。因病原则上给予1500元-15000元救助金,根据困难情况和危急程度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但不得高于5万元。因学原则上按1000元-5000元的标准实施一次性救助,根据困难情况和危急程度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因其他救助对象原则上按我县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其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根据困难情况和危急程度相应提高救助标准。 救助金额在1500元以下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并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备案。救助金额在1500元及以上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 核后,由县民政部门审核确认。 每月一次 每月30日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遵府办函〔2022〕52号)
12 临时救助“救急难”资金 湄潭县民政局 因生活临时陷入困难对象 因灾其临时救助标准可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3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因意外伤害原则上给予2000元-10000元救助金,根据困难情况和危急程度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但不高于5万元。因病原则上给予1500元-15000元救助金,根据困难情况和危急程度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但不得高于5万元。因学原则上按1000元-5000元的标准实施一次性救助,根据困难情况和危急程度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因其他救助对象原则上按我县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其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根据困难情况和危急程度相应提高救助标准。 救助金额在1500元以下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并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备案。救助金额在1500元及以上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 核后,由县民政部门审核确认。 按申请发放 每月30日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遵府办函〔2022〕52号)
13 城市低保人员临时价格补贴 湄潭县民政局 城市低保对象 23元/人 根据市局下发文件规定个人标准后县民政局按当月在册人数进行造册发放 按文件规定发放 按文件规定时间发放 遵市发改〔2023〕6号
14 农村低保人员临时价格补贴 湄潭县民政局 农村低保对象 15元/人 根据市局下发文件规定个人标准后县民政局按当月在册人数进行造册发放 按文件规定发放 按文件规定时间发放 遵市发改〔2023〕6号
15 特困供养人员临时价格补贴 湄潭县民政局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23元/人 根据市局下发文件规定个人标准后县民政局按当月在册人数进行造册发放 按文件规定发放 按文件规定时间发放 遵市发改〔2023〕6号
16 孤儿临时价格补贴 湄潭县民政局 孤儿 23元/人 根据市局下发文件规定个人标准后县民政局按当月在册人数进行造册发放 按文件规定发放 按文件规定时间发放 遵市发改〔2023〕6号
17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临时价格补贴 湄潭县民政局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23元/人 根据市局下发文件规定个人标准后县民政局按当月在册人数进行造册发放 按文件规定发放 按文件规定时间发放 遵市发改〔2023〕6号
18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自付费用医疗补贴 湄潭县民政局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分散特困对象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后自付费用部分按照本人申请金额并提供相关票据进行补贴 特困对象申请并提交资料到镇级民政部门,镇(街道)民政部门收集资料初步审核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县局,县局审核后无误后,造册发放资金到申请对象账户 按申请发放 每月30日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修订)》通知(遵府办函〔2022〕51 号)
19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未成年人助学金 湄潭县民政局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按照文件下发金额标准核实发放 镇(街道)民政部门统计并收集资料报送县局,县局初步审核后报市民政局进行审核。后根据省、市下发文件金额标准核实发放。 按文件规定发放 按文件规定时间发放 遵义市财政局遵义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资金的通知》(遵财〔2022〕106 号)
遵义市财政局 遵义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助学工程及省级福彩公益金补助市县(第二批)资金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20 城市社区工作者基本报酬 中共湄潭县委社会工作部 在职城市社区工作者 按文件标准执行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街道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底前 《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湄组通〔2022〕46号)
21 城市社区工作者绩效奖励 中共湄潭县委社会工作部 在职城市社区工作者 每人每月100元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街道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一次 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组发〔2017〕1号)
22 离任城市社区干部补贴 中共湄潭县委社会工作部 离任城市社区工作者 按文件标准执行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街道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一年两次 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 《关于健全村(居、社区)脱产干部和村级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湄组通〔2021〕21号)
23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湄潭县教育体育局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
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每生每年2300元,每学期发放1150元,分学期分一二三档发放,其中一档900元,二档1150元,三档1400元 根据省市资金文件下发县级资金文件,学校根据资金文件评定受助学生,学校公示无误后造册教教体局审核上报县财政局一卡通集中发放。 一年两次 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10日前 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4169号)
24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湄潭县教育体育局 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公民
办学前教育机构内就读的脱贫家庭儿童、脱贫不稳定家庭儿童、
边缘易致贫家庭儿童、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儿童、
低保边缘儿童、特困救助儿童、支出型困难家庭儿童、其他低收
入家庭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残疾人子女
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每生每年800元,分学期发放,每期400元。 根据省市资金文件下发县级资金文件,学校根据资金文件评定受助学生,学校公示无误后造册教教体局审核上报县财政局一卡通集中发放。 一年两次 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10日前 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4169号)
25 优抚对象临时价格补贴 湄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对象 根据市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上涨比列,达到启动
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补联动机制")的条件。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对象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补贴标准由上级文件规定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上级文件规定时间向县财政申报资金发放 按文件规定时间发放 按文件规定时间发放 《关于启动2022年9月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遵市发改〔2022〕21号)
26 在乡三属、伤残、老复员自然增长机制 湄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在乡三属、伤残、老复员 每年各县(市,区)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要以上年度已兑现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为基数,按照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比例予以提高。所需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预算解决。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12月底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向县财政申报资金发放 一年一次 2025年12月31日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51号)
27 重点优抚对象参合参保 湄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对象 根据当年医保部门提供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标准确定 县级纳入预算,12月底前根据县级财政资金情况确定是否发放 一年一次 根据县级财政资金的安排发放
28 1-4级伤残军人护理费 湄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级至四级级伤残军人,五级至六级患精神障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
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
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
(四)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
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12月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向县财政申报资金发放 一年一次 2025年12月31日前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9 持证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县级财政参保资助补助 湄潭县医疗保障局 持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各级参保补助资金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县级资助,每人每年补助总计不高于400元。 县级纳入预算,县残联负责审核补助人员,县医保局核准资助费用,一次性发放。 每年1次 12月31日前 《湄潭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重度残疾人城乡医保参保资助纳入财政预算的请示》
30 计生(两户)子女考取大专、本科、研究生一次性补助金 湄潭县卫生健康局 计生“两户”对象子女 2000元/人 镇(街道)计生部门收集资料初审报送县局,县卫健局审核后报市卫健局进行审核。后根据市下发文件金额标准核实发放。 一年一次 11月30日 黔人口办发[2012]3号文件
31 农村计生(两户)住院报销自付部分50%医疗补助金
湄潭县卫生健康局 计生“两户”对象及其未满18岁的子女 计生“两户”对象及其未满18对子女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后合规费用自付费用部分按照50%根据提供相关票据进行审核发放。 镇(街道)计生部门收集资料初审报送县局,县卫健局审核后,向县财政申请资金造册发放。 一年四次 原则上4月初、7月初、10月初、次年1月初。 黔人口办发[2012]3号文件









相关政策文件附后:

(12.临时救助“救急难”资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 副本.pdf

(11.城乡生活困难居民临时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10.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pdf

(13.城市低保人员临时价格补贴)文件关于启动2023年1月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副本 (2).pdf

(14.农村低保人员临时价格补贴)文件关于启动2023年1月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副本 (3).pdf

(15.特困供养人员临时价格补贴)文件关于启动2023年1月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副本 (4).pdf

(16.孤儿临时价格补贴)文件关于启动2023年1月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副本 (5).pdf

(18.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自付费用医疗补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 - 副本.pdf

(19.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未成年人助学金)市民政局关于对《遵义市财政局 遵义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助学工程及省级福彩公益金补助市县(第二批)资金的通知》的补充通知.pdf

(17.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临时价格补贴)文件关于启动2023年1月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副本 (6).pdf

(19.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未成年人助学金)遵义市财政局  遵义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资金的通知.pdf

湄潭县2025年度省级大豆种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pdf

湄潭县2025年度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项目实施方案.pdf

湄潭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湄潭县2024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油菜种植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黔人社发〔2021〕21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docx

附件1黔农发[2013]11号老兽医补助文件.pdf

关于印发《遵义市防贫帮扶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遵扶办〔2020〕16号).pdf

黔财农【2025】132号358万元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清理农村残垣断壁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pdf

湄潭县2024年耕地轮作工作实施方案.pdf

湄潭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湄潭县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黔农办发〔2024〕24号-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3、资金分配文件:黔财农〔2024〕81号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pdf

21.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黔组发〔2017〕1号).pdf

22. 湄组通〔2021〕21号关于健全村(居、社区)脱产干部和村级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pdf

20.中共湄潭县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

遵市发改〔2022〕21号:关于启动2022年9月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2)(1).pdf

6.自然增长机制(2005黔府办发51号).pdf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pdf

黔人口办发[2012]3号文件PDF(1).pdf

湄残呈〔2025〕7号关于将重度残疾人城乡医保参保资助纳入财政预算的请示.pdf

关于《湄潭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重度残疾人城乡医保参保资助纳入财政预算的请示》的建议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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