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省以《产业机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可在2003年至2010年期限内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民族自治州、县内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企业外,内资企业在2003年至2010年内,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国务院已经明确延长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但具体政策要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出台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