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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医疗保障局惠民明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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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

一、参保缴费标准

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380元/人,政府补助640元/人。

二、参保缴费时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待遇。

稳定脱贫人口、低保对象、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实行全年动态参保,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除外)。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缴费参保的,可以享受相应身份的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错过集中征缴期缴费的,按1020元(个人缴费标准380元和政府补助标准640元)标准缴纳参保费用,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参保资助标准

特殊人员类别

序号

具体特殊类别

个人缴费

资助金额

合计金额

全额资助对象

1

特困人员

0

380

380

2

孤儿、事实无抚养未成年人

0

380

380

3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

0

380

380

4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

0

380

380

5

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

0

380

380

定额资助对象

6

低保对象

190

190

380

7

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

190

190

380

8

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190

190

380

9

稳定脱贫人口

300

80

380

10

低保边缘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

266

114

380

四、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分为门诊、住院)

(一)门诊。分为普通门诊(门诊统筹);“两病”门诊(高血压、糖尿病);慢特病门诊。

     1.普通门诊

医疗机构类别

起付线

支付比例

限额

备注

省、市级收费标准医疗机构

55%

500

三级医疗机构

县级收费标准医疗机构

60%

500

二级医疗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

85%

500

一级医疗机构

村卫生室

90%

500

未定级

2.高血压、糖尿病“两病”

病种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报销限额

高血压

90%

80%

70%

800

糖尿病

1200

备注:“两病”报销不设起付线,同时认定高血压和糖尿病的,限额合并计算


3.慢特病:按年限额,年度内起付线150元,按统筹区同级住院标准报销。

(二)住院。分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政策。

1.基本医保

乡镇卫生院

县级医院

市级医院

省级医院

支付限额

起付线

报销比例

起付线

报销比例

起付线

报销比例

起付线

报销比例

100

85%

400

80%

800

70%

1200

60%

25万

2.大病保险

人员类型

起付线

年度累计住院自付费用中的合规费用

报销比例

普通居民

6000元

6000元-6万元(含)的部分

60%

6万元-10万元(含)部分

70%

10万元以上部分

80%

边缘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人口;特困供养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000元

3000元-6万元(含的部分

65%

6万元-10万元(含)部分

75%

10万元以上部分

85%

备注: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对边缘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人口;特困供养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取消封顶线。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大病倾斜政策。

3.医疗救助

序号

人员类别

救助类型

起付线

报销比例

1

一类

特困供养人员

100%

2

孤儿

100%

3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00%

4

二类

低保对象

70%

5

脱贫不稳定人口

70%

6

边缘易致贫人口

70%

7

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70%

8

三类

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1000元

60%

9

四类

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2000元

50%

注:报销限额为5万元,稳定脱贫人口2024年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产前检查报销

自2023年10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新增产前检查费用600元,与普通门诊统筹额度合并保障(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合计1000元/人/年;2024年1月1日起合计1100元/人/年),参保人确诊怀孕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医保系统内进行生育医疗标识,完成标识后可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未进行标识的,可在分娩后12 个月内(含 12 个月),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交材料申请零星报销。另外,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与个人婚姻情况、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只要履行缴费义务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作临时调整。

五、在省外住院如何办理转诊或备案手续?

在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必须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请在入院后及时办理转诊备案,办理途径:1.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2.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3.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4.镇街人社中心(到现场或电话);5.湄潭县政务服务大厅医保服务窗口(到现场或电话)

六、两病(高血压、糖尿病)慢病证如何办理?

1.卫健部门规范化管理的两病人员直接由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开通“两病”待遇。未纳入规范化管理的新确诊“两病”患者,经符合要求的乡(镇)卫生院、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医疗机构按诊疗规范确诊后,可由定点医疗机构上传备案,并将患者确诊资料留存备查,即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2.参保人员在县外就医的,需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检查检验报告单等相关资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按相关标准进行认定办理。

七、经办机构地址和电话

序号

单位名称

咨询电话

地址

1

湄潭县医保服务中心

0851-24338898、24250756

湄潭县湄江街道花园街55号

2

高台镇人社中心

0851-24225791

湄潭县高台镇政务大厅

3

抄乐镇人社中心

0851-24050602

抄乐镇落花屯社区白果湾小区

4

鱼泉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0851-24340131

鱼泉街道办事处

5

天城镇人社中心

0851-24390003

湄潭县天城镇政务大厅

6

复兴镇人社中心

0851-24330046

湄潭县复兴镇政务大厅

7

兴隆镇人社中心

0851-24380028

兴隆镇政务大厅

8

西河镇人社中心

0851-24030721

西河镇政务大厅

9

洗马人社中心

0851-24070631

湄潭县洗马镇政务大厅

10

新南镇人社中心

0851-24020001

湄潭县新南镇政务服务大厅

11

马山镇人社中心

0851-24350033

湄潭县马山镇马山居文化南路188号

12

茅坪镇人社中心

0851-24370152

湄潭县茅坪镇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13

石莲镇人社中心

0851-24040415

湄潭县石莲镇九坝社区街上组

14

永兴镇人社中心

0851-24022995

湄潭县永兴镇政务服务大厅

15

黄家坝街道人社中心

0851-24314291

湄潭县黄家坝街道办事处

16

湄江街道人社中心

0851-24255029

湄潭县湄江街道茶海路369号

(职工)

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

1.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按时足额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后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新增参保人员(军转干部、失业人员除外)按时足额缴费的,2个月后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按规定补足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并恢复正常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 恢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 费用统筹基金予以支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恢复正常缴费的, 从缴费当月起2个月后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期间和待遇享受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且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政策执行。

(1)我市职工医保启动前(2001年2月18日)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10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2)我市职工医保启动后2001年2月19日至2016年12月31 日前参保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15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3)2017年1月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总年限不少于25年,且贵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

(4)无法确定参加工作时间的,以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间作为参加工作时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后,其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本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年限的,按规定一次性趸缴至规定年限或继续顺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趸缴或继续顺延缴费的,以当年执行的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大额医疗补助缴费标准为准,缴费费率为6%,不计发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已经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或未参加养老保险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符合医保退休条件时, 应当及时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后,从次月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及时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的,暂停其医保待遇;待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后,可追溯暂停期间待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但从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以按本通知规定的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一次性趸缴或继续顺延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可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以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 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的适当比例核定缴费基数。社平工资作为核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参数指标,分别核定用人单位的个人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由市医疗保障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构成

1.单位职工个人帐户:

在职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10元后,全部计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

2.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

在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6%,不划入个人账户。退休灵活就业人员不缴费,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

九、生育保险待遇

(一)产前检查待遇。产前检查待遇不设起付线,待遇享受期截至预产期当月。实际分娩日期晚于预产期当月以后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且支付限额还有结余的,可在分娩后的12个月内(含12个月)申请零星报销(12个月的定义从分娩次月开始计算)。

(1)城镇职工医保,孕期的产前检查费定额1200元,超过1200元以上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2)灵活就业人员,产前检查按限额报销,基金支付限额为1200元,支付比例为90%,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超支付限额的费用,可通过参保人对应可享受的普通门诊等门诊待遇、个人账户(含门诊共济)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3)城乡居民医保,产前检查按限额报销,基金支付限额为600元,与普通门诊统筹额度合并保障。叠加待遇拓展到三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叠加待遇支付比例为50%,普通门诊已开放至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地区支付比例就高执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叠加待遇支付比例按照各统筹区现行门诊规定执行。

(4)跨年费用累计。按职工医保(含灵活就业人员)1200元额度,居民医保600元额度进行费用累计,当年产前检查待遇基金支付剩余部分,结转至次年继续使用。

(5)参保转移接续的产前检查待遇认定。城镇职工医保(含灵活就业人员)或城乡居民省内跨市(州)参保的,产前检查待遇额度重新累计。跨省参保的,待遇截至转出当日。

(6)产前检查待遇支付范围。参考《贵州省母子健康手册》产检计划检查项目制定,详见附件《贵州省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待遇支付范围》,《贵州省母子健康手册》产检计划检查项目发生调整时,支付范围同步调整。

(7)其他情况。因参保人员自身原因不愿进行生育医疗标识的,其产前检查相关费用按各统筹区现行规定执行。

(二)计划生育手术和生育费用。相关待遇按各统筹地区现行政策执行。

(三)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参保人员确诊怀孕并完成系统生育标识后,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享受的待遇标准进行直接结算,暂未实现直接结算的统筹地区应逐步开通直接结算。跨省就医暂不开通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四) 生育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参保人员自费结算的费用,可申请手工零星报销。原则上申请手工(零星)报销时间不超过分娩后12个月(含12个月)。其中报销产前检查费用的,需完成生育标识补登记,所需材料为:

(1)产前检查费用: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2.发票原件;3.费用明细;4.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2)生育医疗费用: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2.医院收费票据;3.费用清单;4.病历资料;5.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3)计划生育医疗费用: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2.医院收费票据;3.费用清单;4.病历资料;5.参保人员银行账号。

十、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

(一)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申请和发放。产(休)假期间,参保身份转变的,按照分娩时的参保身份核发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

(二)职工医保(不含灵活就业人员)。

(1)职工医保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的申请和发放按各统筹现行规定执行,产假天数参照《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2)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休)假天数

(三)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贵州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至分娩前已满12个月(不含分娩当月),且至申领生育补助金时亦连续缴费未断保的,享受生育补助金。原则上,申领生育补助金需在分娩后12个月内(含12个月)。生育补助金发放标准为:贵州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30天×98天(其中: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发放标准为贵州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30天×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发放标准为贵州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30天×42天)。贵州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四) 参保转移接续的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待遇衔接。参保人员省内跨市(州)参保的,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由转入地(新参保地)支付。生育津贴计算基数为转出地(旧参保地)所在单位上年度平均缴费基数。如果在产假期间发生参保单位变更的,分段计算基数,以新参保时间当月为节点,新参保当月之前的基数按转出地(旧参保地)计算,新参保当月及以后的基数按转入地(新参保地)计算。转出地(旧参保地)所在单位上年度平均缴费基数,由转入地(新参保地)通过《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认函》进行查询,转出地(旧参保地)通过《关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认函的复函》进行回复。参保人转移至省外的,转移之前满足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申领条件的,由转出地根据其实际产(休)假参保天数支付。

十一、待遇保障政策

(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年度起付标准为150元。年度支付限额2000元。支付比例(在职人员):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

2.“两病”用药保障:不设年度起付标准。年度支付限额:高血压为800元,糖尿病为1200元。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80%,二级医疗机构为70%,三级医疗机构为60%。

3.门诊慢特病:根据病种级别(省级病种、市级病种)和病种类型分别设置年度起付标准、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及支付比例。

4.门诊特殊疾病:各类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病种政策内费用在扣除乙类先行自付的基础上,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5%。

(二)住院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因病住院的,住院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根据医院收费等级设置起付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类型(在职、退休)设置报销比例。

2.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不含生育住院、各类单病种住院)、门诊特殊药品、二类特殊慢特病、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应由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全自费、各类超标费用除外)累计达到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额医疗补助基金对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含全自费、各类超标费用)分段按比例报销。


(一)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元)

在职人员报销比例(%)

退休人员报销比例(%)

年度限额

乡镇收费等级医疗机构

50

90

93

25万元/年

县级收费等级医疗机构

200

89

92

市级收费等级医疗机构

400

85

88

省级收费等级医疗机构

450

84

87

(二)大额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合规费用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年度限额

4000元﹤合规个人自付费用≤6万元

4000

70

30万元/年

6万元﹤合规个人自付费用≤10万元

80

合规个人自付费用≧10万元

90

十二、异地就医政策

                  异地就医备案范

医疗类别

参保类型

住院

普通门诊

5种门诊慢特病

异地药店购药

省内

省外

省内

省外

省内、省内

省内、省外

职工医保

无需备案直接结算

备案后直接结算

无需备案直接结算

无需备案

直接结算

备案后

直接结算

无需备案

直接结算

居民医保

暂未开通

-----

备注:5种门诊慢特病是指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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