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本地婴幼儿照护体系建设需求,以发展为导向,以需求为准则。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0〕29 号)有关要求,推动多方参与,普惠可及的婴幼儿照护体系不断完善。采取奖补方式,鼓励区域内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服务等服务。本次资金共43万元整(肆拾叁万元整)。根据全县实际申报情况统筹分配,分配资金总额不超过省级当年下达的资金总额。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奖补对象及奖补条件。
1.截止 2023 年 12 月底,在湄潭县辖区内合法登记、相关证照齐全有效,且开展托育服务工作的托育服务机构。另外,2023年开展了托育服务工作,未取得卫健局备案许可的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第七项运营奖补。
2.截止 2023 年 12 月底,在湄潭县辖区内取得教育局办学许可且设有托班(实际招有 3 岁以下婴幼儿)的幼儿园。经地方政府许可同意后进行申报。
3.两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
(二)奖补标准
1.新增托班建设补助。对经相关部门验收达标并经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投入运营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新增1个乳儿班托位补助 5000元,新增 1个托小班托位补助 4000元,新增 1个托大班托位补助3000元,混合编班按照托大班计算,每家机构补助不得超过10万元(填写附件1)。
2.示范性托育机构奖励补助。普惠性托育机构被评为市级及以上示范型机构的给予适当补助。按照省、市示范型托育机构创建细则要求创建示范机构。当年被评选为市级示范型托育机构给予不高于4万元的补助,当年被评为省级示范型托育机构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
3.幼儿园增设托班补助。幼儿园增设托班,可为周边群众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经由地方政府同意,按照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批准托位数)给予每托位不高于3000元补助,2023年11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填写附件2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报,由镇(街道)计生办(卫计办)复核汇总统一报县卫生健康局。
4.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建设补助。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并对社会开放普惠性托位的,新增1个乳儿班托位补助不高于5000元,新增1个托小班托位补助不高于4000元,新增1个托大班托位补助不高于3000元,混龄班按照托大班计算。
5.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托育服务试点补助。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对社会开放普惠性托位的,可对其本年度新增托位给予1个托位不高于5000元补助。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发挥其指导作用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补(填写附件1)。
6.社区普惠托育服务建设补助。支持社区利用现有场地新建、改扩建进行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通过公办或公建民营等形式为社区群众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补(填写附件1)。
1-6项目奖补资金只针对从未享受过政府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的托育机构或设有托班的幼儿园。
7.根据以上项目申报核定后的剩余资金量情况,对已享受过政府普惠托育专项相关资金补助的托育机构按实际入托人数(入托满3个月以上)按每托位给予不高于600元的运营补助,设有托班的幼儿园按照当年9月份(秋季)实际收托数给予每托位不高于600元的运营补助。
以上奖补资金每家机构享受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方式
由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申报,交至属地镇 (街道)计生办(卫计办),属地镇(街道)计生办(卫计办)对辖区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进行审核验收后统一报送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对各镇(街道)计生办(卫计办)提交的申报机构资料进行核对评定,报县财政局审核并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