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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非公开信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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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非公开信息内容 理由或依据 备注
1 在职位管理、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培训教育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关于政府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组织人事,财务和工作运转等内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公民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失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公务员信息采集和公务员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组字〔2017〕39号)文件要求,有关公务员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发布。
2 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的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等文件。
4 泄露后会对全省、全市、全县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混乱的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 根据国家统计局、县统计局有关规定尚未公开发布的数据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6 涉及企业和个人信息中可能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抗身份的数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意外的目的。
7 稽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8 干部个人信息、档案、个人事项报告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涉及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9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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