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湄江工业投资集团非公开信息目录 | |||
序号 | 非公开信息内容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在职位管理、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培训教育、参公人员、报考公务员(参公人员)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关于政府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组织人事,财务和工作运转等内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公民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失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公务员信息采集和公务员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组字〔2017〕39号)文件要求,有关公务员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发布。 | |
2 | 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的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3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等文件。 | |
4 | 泄露后会对全省、全市、全县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混乱的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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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根据国家统计局、县统计局有关规定尚未公开发布的数据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 |
6 | 涉及企业和个人信息中可能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抗身份的数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意外的目的。 | |
7 | 稽查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
8 | 干部个人信息、档案、个人事项报告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涉及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 |
9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